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设立太平间的医院,应当建立遗体存放登记制度。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未设立太平间的医院,由医院督促丧属或者单位及时联系殡仪馆将遗体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医院将遗体运出进行土葬。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