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禁止在火化区生产、销售棺木、土葬墓碑。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