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设立太平间的医院,应当建立遗体存放登记制度。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未设立太平间的医院,由医院督促丧属或者单位及时联系殡仪馆将遗体运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医院将遗体运出进行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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