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遗体处理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无名、无主遗体的DNA检材提取、火化等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