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十一条有效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腐烂遗体立即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实行火化。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