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十条有效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无主遗体应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