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零售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依法批准的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进货;(二)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三)存货量超过规定的限制存放量;(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二日至正月十六日;其他时间禁止零售。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