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保证安全、合理布设、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