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零售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依法批准的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进货;

(二)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三)存货量超过规定的限制存放量;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二日至正月十六日;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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