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有关知情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二)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占地施工的,可依法查封其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三)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