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权属变更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类建设用地审批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终止,并按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四)受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调查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监察、公安、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