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