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