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应当淘汰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技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