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制定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措施;

(二)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三)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煤层气、天然气、生物质能源、风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四)推行集中供热、供气和余热利用;

(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六)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七)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

(八)引导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