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已建成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