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用地、环评及其他有关方面,优先予以安排。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