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第十条有效鼓励、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等活动,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相应专项资金。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充分运用省内外的人才、信息和科研成果等科技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增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