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等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