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等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