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行股权、技术入股、期权等激励措施,可以对在岗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