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加大引进和培养高新技术人才力度,完善和创新人才激励保障机制,为高新技术产业人才提供科学实验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发展平台。

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和技术发展需要,加快培养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所需要的各类人才。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加强在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把高新技术知识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