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在其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对在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职称评定、项目立项、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