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并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