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第二十一条有效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将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