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国内外企业到本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营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认定,享受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优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