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第十七条有效省科技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复审),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按照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