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科技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复审),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按照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