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高新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相关税收。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