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第十五条有效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