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第十四条有效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单位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