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第十三条有效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