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等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紧急救援能力。省辖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震应急协作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