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开封城墙的维修和保护经费包括:(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二)开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三)事业性、经营性收入;(四) 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开封城墙维修和保护经费,专项用于城墙的维修和保护,并接受开封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