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需要利用开封城墙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摄制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摄制单位应当服从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危害开封城墙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