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开封城墙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积极收集上缴开封城墙墙砖、碑刻等文物,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修复、保养和维护开封城墙的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要贡献的;

(三)为保护开封城墙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为修复、保护开封城墙做出显著成绩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