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开封城墙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积极收集上缴开封城墙墙砖、碑刻等文物,有突出贡献的;(二)在修复、保养和维护开封城墙的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要贡献的;(三)为保护开封城墙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四)其他为修复、保护开封城墙做出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