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开封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封城墙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