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开封城墙墙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加固、修缮和复原工程,应当由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方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