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开封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墙墙体及附属建筑物上悬挂、张贴、书写广告或者标语;(二)擅自在城墙墙体上取砖、取土、打桩、凿孔、刻划;(三)损毁和擅自移动城墙保护标志;(四)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五)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七)其他损毁城墙或者破坏城墙周边历史风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