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开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开封城墙保护范围的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开封城墙保护标志。

开封城墙保护标志应当载明开封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