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