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参照征用时的价值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