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