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有效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一)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