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山林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时,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处理。对调处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有争议的林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或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作业。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