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兴办林业企业,坚持封山育林,大力造林绿化以及完成发展林业的各项指标的;

(二)制止、检举、揭发盗砍滥伐和毁林开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推广林业科技措施,引进优良品种,以煤、电、沼气、太阳能代柴和推广节能灶具的;

(四)当年无森林火灾和无重大毁林案件的乡(镇);

(五)扑救森林火灾的;

(六)保护珍稀动、植物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

(七)征收、管理各项林业费用的。

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