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严禁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经营木材。

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