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财政预算,年度投入不得低于上年本级财政总收入的1%。自治县境内所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用于本县发展林业。向集体或个人收取的育林基金的20%由乡(镇)林业站返还给被采伐林木的集体或个人,用于造林护林。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