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