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邮政局(所)门前、邮政信筒(箱)周围及邮车必经通道内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邮车通行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