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新建居民楼和新建单位具备通邮条件,并办理了投递登记手续,逾两个月不通邮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