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征得邮政企业同意,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